山坡地經營建築用地之開發,應注意那些法規?

/ 楊春吉(故鄉)

山坡地經營建築用地之開發,水土保持計畫己奉核准,申請施工許可證時,主管機關要求雜項執造,又申請雜造時,又說要坡審,結果一等半年.試問哪個法令有規定要坡審?在第幾條?何時不要坡審?

按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在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或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之山坡地(註一),經營建築用地之開發,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期限,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註二),且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註三);更甚者於水庫集水區內修建道路、伐木、探礦、採礦、採取或堆積土石、開發建築用地、開發或經營遊憩與墳墓用地、處理廢棄物及為其他開發或利用行為者,應先徵得水庫管理機關或經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構)之同意,並報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註四),始得為之;倘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未擬具,或水土保持計畫未經核定而擅自實施,或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者,將被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另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並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註五),其處罰可謂嚴重,故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在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或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之山坡地,經營建築用地之開發行為時,除應「依水土保持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水土保持相關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及「依建築法及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等建築管理相關規定,申請雜項執照及建造執照」外,亦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政府使用管制等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受處罰增加額外支出,影響收益,或違法被撤銷使開發案而胎死腹中,進而損及購屋者權益,影響社會秩序及安定。


註釋
註一:山坡地之定義,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參照。

註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9條第5款:「在山坡地為下列經營或使用,其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五建築用地之開發。」及第12條第1項:「山坡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期限,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參照。另未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期限,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擅自開發者,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0條之1之規定,除依水土保持法有關規定處理外,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之開發申請。

註三: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二、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三、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參照。

註四: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2條之1:「於水庫集水區內修建道路、伐木、探礦、採礦、採取或堆積土石、開發建築用地、開發或經營遊憩與墳墓用地、處理廢棄物及為其他開發或利用行為者,應先徵得其治理機關 (構) 之同意,並報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治理機關 (構) ,指水庫管理機關或經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構) 。第一項治理機關 (構) 得隨時派員查勘,遇有危害水庫安全之虞時,得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停工;於完成加強保護措施、經檢查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參照。

註五: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未擬具,或水土保持計畫未經核定而擅自實施,或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者。二、違反第25條第一項規定,未在期限內改正者。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得令其停工,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並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致生水土流失、毀損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設施或釀成災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