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登記不同人 曾是護產妙招
資料來源:96年1月10日 經濟日報
生活稅務與法務 (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房屋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民國67年12月,美國和台灣斷交,搞得人心惶惶,以為大陸會打過來,大家都想移民,導致房地產慘跌。不過,我選擇逆向操作,當別人急著賣房子,我趁這機會把25坪的小屋換成60坪的大宅,如願撿到便宜貨。我心想,即使最糟的情況發生,屆時每個人的財產同樣歸零,即使有房屋貸款也不必還了,況且大陸犯台機率不高,就賭一賭吧。
從那時候起,我開始研究土地法規,發現:房地產要賣的時候,如果只賣土地,地上物的所有權人依法有優先購買權。我如法炮製,也告訴一些在做生意的朋友,建議他們買地時,土地登記自己名下,但房子就登記在太太名下,假設以後在事業上發生問題,土地要被拍賣掉,太太就可以用同樣條件(價格),優先購買那筆土地,把風險降到最低。
這個投資房地產的方法,我履試不爽,感覺上很有保障,因此我受邀演講時都不忘記分享這個經驗。那時候,台北市的土地價格相對較高,房屋價格則相對較低。以我的方法,當土地和房子一起被拍賣時,由於是不同的所有權人,土地的價格會被拉低,而且如果只有購買土地,房子不能點交,未來只收地租很不划算,這樣土地價格自然下跌,買家出手的意願就會降低。換句話說,看到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人不同時,買家都不免卻步,結果就是賣不出去。
由於我研究出法令「有機可趁」的部分,一般民眾或會計師、律師和地政士等業者,都很喜歡聽我的演講。但是,言多必失,某次有人在台下舉手問我,說我的做法可能影響到債權人的權益,還提及他認為這應該是法律規範的不足等等。後來我才知道是官員派人來瞭解。
果然,內政部開始研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屬於公寓大廈所規範的土地和房屋不得分別賣給不同的人,就把我的方法給稍微「防堵」住了。
差不多那時候,也就是民國78年時,我也經辦某股市聞人的遺產稅案件,發現他利用:一、共有土地或建物時,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購買;二、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承租人可用同樣條件優先購買土地,而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亦同。三、耕地出賣時,承租人可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四、專找法院拍賣屋。該股市聞人運用上述種種方法,在全台灣擁有共500多筆土地和房屋。
這位股市聞人的所有權狀之多,堆起來有一個人高,他的一位繼承人曾經要我租車全台走透透去看這些房地產,我開玩笑:「應該開直昇機去看才對!」震憾之外,他的致富方法也實在值得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