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遭佔可求拆屋還地
資料來源:96年3月20日 蘋果日報
   楊先生來信問:
父親於1979年將土地借給友人甲蓋房子,1996年甲再把房屋以十五萬元賣給乙,乙前年過世,乙的繼承人反過來要求我用二十萬元買回房子,請問我現在手上還有那塊土地的權狀,我可以只取回土地而不要房子嗎?是否可要求拆屋還
地?附帶一提,那筆土地在1995年的公告地價是每平方公尺一百元。
 
   律師 林峻義答:
首先,你沒有買回房屋的義務。而請求拆屋還地的前提須兼備二個要件,第一是「請求的人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得行使所有權的人」,第二是「現在佔有土地的人沒有使用土地的合法權利」。
   可向無權使用者求償
依來信所述,楊先生顯然符合第一要件,至於乙的繼承人究竟有無權利使用土地,則須視你父親最早和甲是否有約定可將土地交予第三人使用,如果沒有,則乙和他的繼承人是沒有權利的,楊先生可請求對方拆屋還地。而在類似官司中的原告,大多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或請求對方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前者的請求時效為知悉起兩年,後者為五年。
 
   但若是楊先生的父親承諾土地可以讓第三人使用,而甲也有同意乙使用土地,此時建議楊先生須先終止你們家跟甲(或其繼承人)間的借貸契約,切斷乙家使用土地的正當權源,才可提請求拆屋還地的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