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買的房子坪數縮水了嗎?

資料來源:eLAW法律網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 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房屋仲介業之規範說明,房屋仲介業對於看板廣告之面積標示可能涉及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標示行為係指:「房屋仲介業者所刊登之看板廣告上標示之建物總面積,倘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不符;或雖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相符,然該廣告中係以「使用面積」、「公共面積」、「室內面積」、「受益面積」、「公共設施」、「受益憑證」等非法定名詞為建築物面積之標示或表徵,而未於廣告中明顯處,以相當比例之字體註明其包括之範圍,而有引人誤認面積者,抑或使用法定用語(如「建築面積」、「基地面積」、「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共同使用部分面積」)作為建物面積之表示時,而面積表示之數量與法定用語所應有或登記之面積不符,其差距難為一般消費大眾所接受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虞。故房屋仲介業者刊登看板廣告時,其面積之標示,宜以法定用語標示建物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所登載之面積若權狀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面積不同時,宜明示其資料之來源為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並依該資料來源明白標示其面積為「權狀○○平方公尺或○○坪」或「登記○○平方公尺或○○坪」。供參考。買的房子坪數縮水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