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經濟耐用年數表

96.10.17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一屆第十一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66條規定,研訂之「建物經濟耐用年數表」。

 

1、本會訂定建物經濟耐用年數表如附件。

細 目

經濟耐用年數

辦公用、商店用、住宅用、公共場所用及不屬下列各項之房屋

1鋼筋(骨)混凝土建造、預鑄混凝建造

50

2加強磚造

35

3磚構造

25

4金屬建造(有披覆處理)

20

5金屬建造(無披覆處理)

15

6木造

10

變電所用、發電所用、收發報所用、停車場用、車庫用、飛機庫、貨運所用、公共浴室用之房屋及工場用場房

1鋼筋(骨)混凝土建造

35

2加強磚造

30

3磚構造

20

4金屬建造(有披覆處理)

15

5金屬建造(無披覆處理)

10

6木造

8

受鹽酸、硫酸、

硝酸、氯及其他

有腐蝕性液體

或氣體之直接

全面影響及冷

凍倉庫用之廠

房、貯藏鹽及其

他潮解性固體

直接全面受蒸

汽影響之廠房

1鋼筋(骨)混凝土建造

25

2加強磚造

20

3磚構造

10

4金屬建造(有披覆處理)

10

5金屬建造(無披覆處理)

8

6木造 5

 

 

2、不動產估價師得按個別建物之實際構成部分及使用狀態,觀察維修及整建情形,推估建物經濟耐用年數,其有異於本公報規定時,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3、不動產估價師得按個別建物之實際構成部分及使用狀態,觀察維修及整建情形,參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布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表,推估建物經濟耐用年數,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4、本公報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