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地下室停車位移轉課徵契稅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南市稅捐稽徵處

隨著都市高度發展,本市的商業大樓、集合住宅型大樓一棟接著一棟的如青蔥般拔地而起,其地下室停車位移轉如何課徵契稅的問題隨之衍生出來,以下由臺南市稅捐處來告訴您這方面的相關規定。

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的買賣、交換、贈與等應由承受人按契約所載的價額申報繳納契稅。因此,停車位移轉時買受人即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但如果是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的停車位,為便利當事人區分及管理,經編號登記後因故互為調換分管使用位置,其權利持分範圍不變時,係屬於停車位編號的變更登記,尚非屬所有權的移轉,應免申報繳納契稅。至於停車位互為調換後原所有權持分比率變更時,則應由持分比率增加者就增加的權利部分申報繳納6﹪的買賣契稅或贈與契稅。

該處又表示,上述停車位互換不須申報繳納契稅的情形,係限於互換的停車位位在同一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如果分屬於二棟不同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內的停車位互換,就不是單純的停車位編號變更而已,已涉及所有權的變更登記,則應申報繳納2%的交換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