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 綠建築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 部分規定
  
內政部95年12月29日台內建研字第09508501083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二、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建築標章:指取得使用執照或既有合法建築物,合於綠建築評估指標標
     準頒授之獎章。
  (二)候選綠建築證書:取得建造執照但尚未完工領取使用執照之新建建築物
     ,合於綠建築評估指標標準頒授之證書。
  (三)綠建築標章申請人:為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服務人。
  (四)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人:指建造執照上登記之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
     或承造人。
  (五)標章使用人:原申請人通過審核取得標章者。
  (六)候選證書使用人:指原申請人通過審核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者。
  (七)分級評估:依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訂定之分級評估方法,評定之綠建
     築等級。該等級按優良程度,依次為鑽石級、黃金級、銀級、銅級及合
     格級等五級。
五、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符合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指標基準,經本部委託之公益法人審議通過,報經本部核定後,頒發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
   前項建築物應至少符合合格級,且必須通過四項指標,含「日常節能」及「水
   資源」二項門檻指標在內。
   依中華民國94年1月1日修正發佈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98條規定,山坡地建築物應通過的四項指標中,應包括「綠化量」指標;學校、高層建築物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新建建築物應通過
   的四項指標中,應包括「綠化量」及「基地保水」二項指標。
   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如有未盡週詳之處,得由執行單位研議,報本部循序辦理。
九、綠建築標章及其證書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三個月以內得申請繼續使用。但候選綠建築證書因有第十五點情事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請者,不在此限。
   標章或候選證書申請人申請繼續使用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亦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申請使用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紙本三份及電子檔一份。
  (二)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一份。
  (三)以建造執照申請候選綠建築證書之案件,應檢附消防、水電等相關主管
     機關審核通過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標章申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申請人若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及管理服務人,應提出住戶委託管理之
     相關證明文件。
  (五)切結書。
  (六)評估說明書、圖。其他特殊案件應備之文件。
十四、執行單位於受理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案件後,應分別於五十個工作天或三十五個工作天內審查完竣,提出准駁建議並報本部核定。
    前項審查時間不含標章或候選證書申請人補正之作業時間。
    申請案件欠缺相關文件者,應一次通知申請人於五日內補足,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不予收件掛號。
    預審作業時尚須補正相關文件者,應一次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完成,逾期不補或補正不完全者逕為退件,並退回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及其他費用。申請人如因特殊情形未能於一個月內完成補正時,得檢具相關說明文件及切結書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為一個月。展延期間不列入審查時間。
十五、使用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其候選證書申請人未於工程完竣取得使用執照後六個月內,依本要點申請綠建築標章者,該候選綠建築證書自取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後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