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限制他人查調本人所得及財產之案件,應敘明具體緣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查明符合稅捐稽徵法規定,且確有限制之必要者,始予列管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一、依據財政部94年9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62000號函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申請除其本人外,各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接受他人查調其本人之所得及財產等課稅資料之案件,受理之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查明納稅義務人申請限制他人查調之具體緣由,如經查明符合稅捐稽徵法規定,且確有限制之必要者,始予列管。原則上不宜因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即不予提供,惟如其有特殊原因,例如身分證遺失、遭竊或其他因素喪失,恐遭人冒用變造,或遭其他經手人利用(如信用卡業務員)持以核發所得、財產或納稅證明等課稅資料,並據以向銀行辦理貸款或信用卡詐財等不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為避免影響納稅義務人之權益,可准予受理。納稅義務人若有上述具體緣由,請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及相關事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限制查調,受理單位審核無誤,且查明確有限制之必要者,始予列管。

 

二、再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故對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保密,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已甚為嚴謹。國稅局各單位於受理納稅義務人申請查詢個人所得及財產資料案件,均依上述規定辦理。

 

 

三、另依財政部95年3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500060610號令頒訂「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得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

 

四、故納稅義務人若欲申請所得及財產資料不公開及夫妻所得資料分開提供等事宜,仍請具文說明具體緣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