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並非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之新市鎮,其區內以區段徵收開發土地,無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2006/09/1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來電洽詢有關土地所有權人經繼承或贈與「桃園縣高速鐵路桃園青埔車站特定區」範圍內之土地,可否適用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11 條免徵遺產稅與贈與稅規定。
該局提出說明,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11 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
5 年內,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前項規定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亦適用之。」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復明定,「本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所定亦適用之,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於經行政院核定應實施區段徵收或特定區計畫確定應實施區段徵收之日起,至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
5 年內,應實施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亦適用同條第 1 項之規定,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該局補充說明,現行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包括淡海、林口、大坪頂、台中港及高雄新市鎮 5 處。所以,桃園縣高速鐵路桃園青埔車站特定區並非為該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其區內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之土地,自無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11 條免徵遺產稅與贈與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