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看法/徵收價低於市價 公理何在

你願意用市價買「既成道路」嗎?台中地院法官拿出大法官釋字400號,認定買到既成道路不是「物之瑕疵給付」。法界人士批評,法官對大法官釋字400號擴張解釋,漠視現實上各級政府對轄區既成道路徵收是遙遙無期,更不用說徵收價與市價之差異,對買到既成道路的民眾公道何在?

全國數以萬筆的私人土地是「既成道路」,經常傳出地主私自圍地,與通行民眾起糾紛,甚至地主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案例,就因大法官釋字400號解釋,認定政府應依法辦理徵收,如有經費困難,也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其他方式補償,可是解釋文至今數十年過了,政府達成率微乎其微,各地紛爭不斷。

陳姓民眾在不知情狀況下買到既成道路,要求賣方解約。法官搬出大法官釋字400號意旨,認定因后里鄉公所先前誤將私有土地闢建成道路,至今仍未辦理徵收,依大法官意旨,后里鄉公所不能限制地主權利,而該土地既然不受主管機關任何限制,就沒有「物之瑕疵」。

法界人士說,那請問法官買到既成道路的所有權人,可以在既成道路上行使什麼權利!可以種菜嗎?或是在上面蓋房子?或把土地圍起來,現實狀況是都不可以,擅自把公眾使用之道路阻塞,這是公共危險罪。

再者陳某以市價向地主買地,日後政府徵收要以什麼價格?不論后里鄉公所哪一年可以辦理徵收,在價錢上也一定比不上市價,這對買主有何公平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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